公共场合下对项圈的佩戴应为非强制性要求。
第十条:「妻奴」在其丈夫的后宫之中地位最为显贵,法律上将其视为其拥有者的最爱,即「宠奴」。
第十一条:「宠奴」负有管理其拥有者的后宫之责,可在其拥有者的赏罚体系下,对其他性奴隶行赏罚之权。
第十二条:任何被其男性亲属出售的女性动产都可在一年内被强制召回,强制召回条件为其男性亲属支付买卖合同时买方支付的等额价款。
第十三条:「妻奴」不在前条规定的一年强制召回期限之内,因其男性亲属已转变为其现有的主人。
女性动产等级条例
第一条: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,女性动产应属于低等性别,男性公民应属于高等性别。低等性别需要高等性别的全面监护与指导,低等性别需要时刻对高等性别保持尊敬,服从高等性别的安排。
第二条:一切立法、司法、行政机构必须制定针对女性动产的特别管理办法,严格规范女性动产的出境、就职、饮食、服装、语言等方面的社会生活,从而保证男性公民的监护与管理权。
第三条:女性动产,即已出售或尚未出售的女性动产、自由女性、「妻子」、「妻奴」,性奴隶等,与男性公民所存在的一切关系,应在女性奴隶法案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之内。
第四条:自由女性为女性动产的最高等级,其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被所有奴役的女性动产。
第五条:育有一子的「妻子」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未婚女性动产以及无子的「妻子」。
第六条:育有一女的「妻子」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无子女的「妻子」以及未婚女性动产。
第七条:无子女的「妻子」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未婚的自由女性。
第八条:「妻奴」为法律正式认定的一名男性公民的后宫「宠奴」,这一等级为被奴役的女性动产的最高等级。
第九条:育有一子的「妻奴」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无子的「妻奴」以及性奴隶。
第十条:育有一女的「妻奴」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无子女的「妻奴」以及性奴隶。
第十一条:无子女的「妻奴」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性奴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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